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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及法律效力解析,了解责任认定的关键时间节点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8) 浏览 117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以下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 对已勘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2.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在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3. 若需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4. 对于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本质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及对事故成因的确认。作为责任认定的直接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被用作认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随着《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取代,该材料的名称也相应发生变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该条款有两个重要变化值得注意:
一是将“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取消了“责任”二字,体现了法律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转变,使处理方式更加淡化行政色彩,更突出民事侵权责任的属性;
二是删除了“道路”二字,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具有认定职责。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还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将其界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里的“处理”通常理解为交通事故解决的各个阶段,包括行政执法过程。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依据,也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限制驾驶资格等)以及调解损害赔偿的依据。

然而,严格而言,这里的“证据”应理解为一种广义的表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基于相关证据所作出的一种判断结论,而非证据本身。因此,在法律适用中仍需对其性质进行审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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