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适用情形及交警处理流程详解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不包括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包括以下几种: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存在争议,或者虽无争议但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4、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固定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流程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单独处理。
2、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应首先固定现场证据,随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秩序。若当事人拒绝撤离,应依法予以强制撤离;对于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交通警察应将其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若涉及第六项或第七项情形,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依据现场证据及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认定并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信息。随后,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