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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能否反悔的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34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不同观点。交通肇事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然而,一旦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便转化为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只要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且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其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协议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以维持。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若一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此时当事人不得反悔,法院亦不应支持其再次主张赔偿的请求。

二、有效成立的调解书是否可以反悔
首先,若原协议在订立时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因此,若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协议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变更,即可以反悔。但需注意,反悔的诉讼案由应为“撤销或变更协议”,而非“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关于“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在实践中,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相对容易识别,此处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更多义务却获得极少权利,或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代价获取较大利益;
2. 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形成的,即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所致。若一方利益受损并非由对方故意利用其缺乏经验或优势地位造成,则不构成显失公平。

在上述案例中,死者家属已知悉死者在北京打工的事实,并且相关情况也符合高院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不存在霍某利用其缺乏经验或优势地位签订协议的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合同,法院不应支持其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的反悔请求。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只要赔偿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一般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协议在签订时确实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或变更。法院在审查时,若认定存在上述情形,且当事人以撤销或变更协议为案由提起诉讼,应予以支持;若当事人以人身损害赔偿等为案由起诉,则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予以驳回,并要求其以撤销或变更合同为正确案由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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