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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能否仲裁?交警行政强制措施全解析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9-29) 浏览 116

一、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仲裁
1、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缺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法律,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专门性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纠纷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形式、期限、标准及效力等均有严格规定,而仲裁委员会并无相应程序规定,因此不具备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定权限。

2、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并签订仲裁协议。若无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然而,现实中一些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试图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仲裁的自愿原则,也偏离了仲裁法的立法初衷,属于对仲裁方式的误用,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保障。

3、仲裁委员会介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效果。
(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通常不收取费用,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也远低于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可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此外,由于仲裁调解书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若误以为其具有法律强制力,最终仍可能因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陷入困境,造成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无法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如肇事司机、车主(车主与司机不一定是同一人)、挂靠单位以及保险公司等。在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过程中,这些非直接当事人通常不参与,且交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均无权强制其参与。若仲裁调解书在未充分考虑所有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将严重影响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3)根据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若未履行,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依法主持调解或作出判决,整个过程依法有序进行。而仲裁委员会的介入,试图通过仲裁调解书赋予原调解书强制执行力,实际上增加了法院的执行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是对现有法律程序的不当补充。
(4)当事人支付仲裁费用后,若误以为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却在申请法院执行时遭遇拒绝,容易产生误解和不满情绪,甚至引发涉法上访。这不仅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

二、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法装置及无效牌证;
5、对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进行体内含量测试与检验;
6、强制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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