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流程及所需时间详解
一、交管部门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1. 现场调查: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调查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联系卡应包含交通警察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交通警察需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调查和勘查,包括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和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于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还应进行现场录像。现场图和勘查笔录应由参与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若当事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应记录在案。
在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及时固定、提取或保全相关痕迹和证据。如需,应立即抽取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血液或尿液样本,送交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若驾驶人当场死亡,也应及时抽取血液样本进行检验。
同时,交通警察应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标志等,并可根据情况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如能当场发还,应立即发还并做好记录;若无法确定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认后及时发还。
为收集证据,交管部门可依法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如需扣押与事故相关的物品,应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持有人,一份归档保存。扣押的物品也应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检验与鉴定:如需进行检验或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尸体检验应在死亡后三日内委托。若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三日后仍需进行检验或鉴定,应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执行。交管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报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但总时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需解剖尸体,应征得其家属同意;若为未知名尸体,应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解剖结束后,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若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应记录在案,并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所产生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进行拍照和信息采集,交管部门应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若登报后三十日内无人认领,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检验、鉴定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委托人信息;委托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检验、鉴定的时间;依据及结论性意见,如结论是通过分析得出的,应附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交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应由原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且仅限一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交管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被扣押的物品。
二、交管部门处理事故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交管部门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若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公安侦查部门应依法对肇事者立案侦查,随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判决。
在此期间,家属可与肇事者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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