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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10-04) 浏览 150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

2005年11月8日下午2时50分左右,穆广进驾驶苏F—AD263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季崇山驾驶的苏F—CS490号二轮摩托车,在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的平桥路与翻身河西交叉路口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季崇山重伤,经抢救无效,13天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季崇山负主要责任,穆广进负次要责任。季崇山死后,其父季宜珍、其母张加凤、其妻许艳兰、其女季拎彤以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诉称:死亡赔偿金,按照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10482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为209640元。被告财保海安支公司辩称:季崇山是农村居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4754元计算,不应将此项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的标准计算为209640元。

法院判决:确定死者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应当从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等方面综合考虑

季崇山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季崇山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是自结婚后,就与妻子许艳兰在海安县城购下房产,常年在海安县城生活、工作,在海安县城有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消费地也在海安县城。从季崇山的服务处所、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看,其生前实际居住地是海安县城。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季崇山的死亡赔偿金,既不符合实际,也不足以弥补原告方损失,故应当按照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的标准乘以20年,计算季崇山的死亡赔偿金为20964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可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关键在于确定死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所谓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常年在城镇或者农村居住、生活的人。现在社会上人员流动性很大,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常年在城镇居住,其赔偿标准应当按其实际居住地确定。户籍只是确定某人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并非绝对的根据。确定某人到底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当从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或者薪酬获取地、生活消费地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以上就是对“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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