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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租赁导致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7个月前 (10-10) 浏览 62

案情简介: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在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与顺平路南线交叉口,潘某驾驶沈阳远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远通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撞死。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远通物流公司所有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兴顺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大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潘某系吴某雇佣的司机。远通物流公司与吴某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书面租赁运输协议,约定该公司向吴某提供手续完整的牵引车和挂车一台,由该公司统一组织指挥,供其进行商品汽车的租赁运输。在租赁期限内,该公司提供商品车发送任务,指导装卸运输作业,制定商品车运输规定,指导控制运输全程,经常性监督检查车辆和司机,制定每日运输定额、进行考核及罚款,并在运输任务完成后进行最终结算等。吴某则必须承运该公司的运输任务,并严格服从该公司的统一安排和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车辆发生一切交通事故均由吴某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某的儿子赵某鹏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肇事车辆驾驶员潘某、承租人吴某、所有人远通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0892元。

法院审理:出租承租双方均担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潘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伤害,故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远通物流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的书面商品汽车租赁运输合同,可以确定该公司作为出租方,实际上仍然享有对肇事车辆的运营控制权并直接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该公司仍应当和承租人吴某共同对肇事车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兴顺支公司和人保财险大东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自先行赔偿110400元,被告吴某、远通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9345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租赁导致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收益权,从而实现了与机动车使用人的分离,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适用该规定的关键是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完全分离。

本案租赁运输合同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并未完全分离,租赁运输合同中的机动车所有人远通物流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租赁导致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如何认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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