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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与男友赌气躺在公路上被轧死,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05) 浏览 169

女孩与男友赌气躺在公路上被轧死

2004年7月5日23时30分,被告林某驾驶被告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行至通州京津公路27公里500米处时,恰逢小娜与其男友发生矛盾后负气躺在公路上,小娜租乘的轿车司机许某劝阻未果,见林某驾车驶来,为防止意外发生,许某挥手拦车,林某误以为许某欲拦车搭乘,因不愿载客,故未停车继续前行,随后发现小娜躺在其前方行车道内,因躲闪不及,林某驾驶的车辆将小娜轧伤,后林某驾车离开现场,小娜被他人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于次日凌晨3时返回现场,后被查获。

2005年2月21日,通州区检察院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小娜死亡属意外事件,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5年8月18日,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林某和小娜承担同等责任。事发后,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急救费540元、丧葬费220元,并给付二原告1万元。

小娜的父母认为林某系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司机,且林某是在营运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起诉要求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万余元。

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二原告之女小娜生前因负气躺在公路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预知该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后果。小娜经他人劝阻仍固执己见,此种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小娜躺在公路上被轧以致死亡,对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小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林某作为司机,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林某没有尽到该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而是驾车驶离现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小娜及被告林某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

林某系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的双班司机,在其驾车回家交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亦应属职务行为,故林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夫妇丧葬费8547元、死亡赔偿金17.653万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270元共计18.8847万元,含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76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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