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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追尾事故致乘客被甩出车外受伤,索赔14496元获法院判决赔偿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361

案情:2011年10月3日,王老太与老伴李大爷乘坐某客运公司所属的大客车回老家探亲。当天上午10时许,车辆行驶至房山区大董村站东边路口时,司机张某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不慎与前方的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张某急刹车导致客车车身剧烈晃动,惊醒了正在车上打盹的王老太。更令她后怕的是,在事故发生瞬间,大客车车门被撞开,王老太和李大爷因坐在车门边而被甩出车外。事故发生后,司机与乘客立即报警,并将二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老太头部、腰部、臀部、腿部及膝部等多处受伤,目前仍存在膝盖和腰部疼痛,尚未痊愈。李大爷则未受严重伤害。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处理,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小客车司机无责。

王老太表示,因身体多病,事故后只能卧床休养,生活无法自理,且因此丢掉了工作,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身心俱疲。她多次与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遂将公交公司及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496.58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负责人承认事故发生并导致王老太在车辆内摔伤的事实,但指出王老太所述“被甩出去”并不准确,实际是“掉出去”。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员工及时将王老太送往良乡医院治疗。最终,公交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其合理损失。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客运公司的司机,其行为导致事故,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客运公司先行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经核实王老太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300元,公交公司赔偿353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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