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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肇事逃逸让儿子“顶缸”,儿劝父自首是否成立

交通事故 7个月前 (10-16) 浏览 60

案情简介:父亲肇事逃逸让儿子“顶缸”

2016年5月31日13时许,他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大型搅拌车给某工地送料。由南向北行驶至254省道巨野县某路段时,一辆对向而来的小型面包车突然向右方靠来,刘某急忙打方向盘躲避,由于用力过猛,搅拌车发生侧翻,瞬间与面包车车头相撞。

刘某从驾驶室里爬出来,看到对方车头损毁不堪,担心交警赶来发现自己的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不符,迅速离开了现场。随后,他用妻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称儿子小刘送料发生车祸,请求交警处理现场。

小刘赶到家后,刘某嘱咐有B2驾照的儿子替自己投案,小刘没有答应。他告诉父亲说,“顶缸”是包庇罪,搞不好俩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唯有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争取受害的人谅解,才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天,在小刘的陪同下,被告人刘某向警方投案,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经鉴定,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李某妻子及儿子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该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先预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9.9万元(已支付),后续赔偿数额听从法院判决,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自动投案获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管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预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儿劝父自首是否成立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李某被其儿子劝告后进行了投案,属于自首的情节,因此对其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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