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无偿代驾撞死人,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朋友无偿代驾撞死人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光饮酒后请时年23岁的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车行至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驶小汽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摔倒在地,头部严重损伤。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2年2月,由于代驾者郭某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某的家属以李某的名义,向南海法院起诉,除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医疗费及诉讼费外,同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4月12日,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住院治疗截至2011年12月9日所产生的89019元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交强险及代驾司机支付的赔偿款17000元后,法院判决余款62019元应由代驾司机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00.24元亦由代驾司机负担。 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李某一方上诉,仍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