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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撞死人,无证、醉酒驾驶不是保险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6-07) 浏览 214

醉酒无证驾驶撞死人

去年11月6日下午,住江北区庄桥街道的安徽宿松县籍男子赵谷生骑一辆电动车,沿宁慈公路由北往南行。当他经过江北庄桥换向器厂附近时,突然有一辆牌号为“浙BHN759”的轻型普通货车撞了上来,赵谷生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肇事货车司机当时逃离事故现场,但很快就被交警抓获。交警查明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醉酒驾驶,认定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谷生的家属向肇事司机与车主索赔,但为“浙BHN759”货车承保交强险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出“不承担货车交强险赔偿责任”,这使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难以落实。赵谷生的家属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交强险的赔偿,他们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无证、醉酒驾驶不是保险免责事由

本案并非货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事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也有冲突,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只规定,在无证或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法规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仍适用一般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赵谷生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原判被维持,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向赵谷生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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