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倒车撞死老人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2013年6月20日,黄某为其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6月21日零时至2014年6月24日,且未投保不计免赔。2013年10月13日7时许,黄某在自家家属区内倒车时,不慎将80岁的谢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医药费21245.61元,并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95000元。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向黄某赔付了120000元,其余部分拒绝赔付。黄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70371.11元赔偿金。
另查明,2014年6月9日,分宜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的驾车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还主张,因黄某与受害人亲属已签署《赔付结案协议书》,公司无需再进行赔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合法驾驶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谢某死亡,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此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赔付结案协议书》的真实性,因此其主张亦不成立。黄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黄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0371.11元赔偿金的请求,未超出保险金额,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分宜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黄某支付保险赔偿金7037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