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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需承担70%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36

2012年12月11日,王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张某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王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商业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不应超过50%。然而,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王某作出明确说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应减轻30%至40%的赔偿责任。因此,该保险条款实际上属于部分免责条款,其效力需以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王某明确解释该条款内容,故该条款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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