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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撞死行人后涉嫌犯罪,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83

2014年4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方大民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于都县方向驶往宁都县方向。行至319国道于都县银坑镇路段时,车辆碰撞并碾压从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谢炳发,导致谢炳发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方大民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谢炳发负次要责任。

被告方大民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4月22日,被告方大民与原告(谢炳发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方大民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补偿后,原告将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方大民不再承担后续赔偿责任。

随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方大民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主张应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拒绝赔付。因此,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死者家属,依法有权向被告方大民主张赔偿。由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然而,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因原告与方大民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已放弃向方大民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经核定,谢炳发的损失共计490285.5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应赔付110000元,剩余损失380285.5元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80%比例赔付,即304228.4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计赔付原告4142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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