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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1) 浏览 139

2005年11月1日11时45分,沈祥林驾驶其所有、牌号为鄂A8N931的“东南”牌轿车,从东向西行驶至汉十高速公路68KM+100M处时,遭遇一名云梦县曾店镇长和小学三年级学生陈猛突然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跑出。由于沈祥林未能及时避让,车辆在行车道上将陈猛撞死。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猛非法进入高速公路横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祥林在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陈猛的父亲陈华明于2005年11月10日以沈祥林、沈祥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727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法院认定,陈猛非法进入高速公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沈祥林作为车辆所有人,其车辆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000元,足以覆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对陈华明提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陈华明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事发当日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在事故中存在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管理过失。法院认为,陈猛的不合理进入高速公路属于无法被高速公路管理处有效制止和防止的事件,因此该管理处对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陈华明支付陈猛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3727元。沈祥臣、沈祥林及湖北省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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