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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官员涉嫌使用假牌车,法律严令禁止涉牌涉证行为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2) 浏览 201

据搜狐网报道,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有网民反映,当地低保局局长不仅本人驾驶假牌车辆,其家人及多名下属所驾驶的车辆也均存在使用套牌或假牌照的情况,并提供了大量照片作为证据。记者调查后证实了这一情况,但在此过程中,该局长对记者进行了人身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并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同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应按规定悬挂,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污损。

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二)更改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1. 可使用车牌架辅助安装号牌,但车牌架内侧边缘与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毫米;2. 所使用的车牌架应为固定式,不得影响号牌字符的识别,且不得带有标志、字母或装饰图案,更不能遮挡号牌字符,否则将被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3.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或可翻转的活动车牌架。

依据《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08)的强制性标准,号牌固封装置主要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和固封扣盖组成。固封扣盖上应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与号牌上的登记编号信息一致。机动车号牌必须按规定悬挂,并在指定位置使用专用固封装置进行安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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