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与无牌照三轮相撞,两车主连带赔偿乘车人损失
2001年9月,25岁的田某出资15万余元从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并将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营运。根据合同约定,田某需每月向汽车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由于田某一人难以兼顾运营事务,便雇佣其亲戚赵某作为驾驶员。2001年11月26日5时30分左右,赵某驾驶出租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黄山路口时,与史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三轮摩托车上的毛甲和毛乙两兄弟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即打车将毛甲和毛乙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毛甲患有急性颅脑挫伤和左大腿软组织伤,毛乙则为急性颅脑挫伤和头皮挫裂伤。两人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于2001年12月14日出院。毛甲出院后需休养6周,毛乙则需休养3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6240.30元由田某支付。
2001年12月5日,镇江交警支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与史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毛甲和毛乙无责任。交警部门进行了两次调解,但未能促成各方达成一致。2002年7月24日,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毛甲与毛乙因未能与赵某、史某等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遂于2003年4月向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史某及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25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毛氏兄弟了解到赵某是田某雇佣的驾驶员,且田某已买断该出租车,因此申请追加田某为被告。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按照其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本案中,赵某与史某共同侵权导致毛甲和毛乙受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赵某是田某雇佣的驾驶员,根据雇主责任原则,田某应对其在雇佣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赵某应承担的责任由田某承担。
此外,赵某驾驶的出租车是田某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运营的,汽车公司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汽车公司也应对田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毛氏兄弟主张的营养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18天,每天18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则按住院天数,以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误工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并按同行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而他们提出的摊位费和衣服损失费用因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田某与史某各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毛甲和毛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计9649.29元;汽车公司对田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驳回毛氏兄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