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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外借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法律详解与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13) 浏览 189

张某和几位同学大学毕业后均在省会工作,大家约定每年聚会一次,轮流做东。2013年底,轮到张某做东,他邀请大家到家中聚会。席间,同学们推杯换盏,饮酒较多。聚会结束时,由于刘某某饮酒较多,张某便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另一位正在服用抗生素药物、未饮酒的同学刘某,让其将刘某某送回家。刘某在归还车辆途中,于一交叉路口撞伤一名横穿马路的电动车骑车人,伤势较重。经交警认定,该事故中电动车骑车人负次要责任,而刘某作为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随后,电动车骑车人将刘某及车主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借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界定“过错”的具体情形。为此,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过错”的认定标准。该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以下四种情况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至此,关于“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谁担责”的问题,法律已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结合本案,若肇事车辆本身不存在性能缺陷,且刘某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那么张某在将车辆借出时并无过错,因此无需对电动车骑车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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