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死人后装淡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驾车撞死人后装淡定
据腾讯网报道:10月30日中午13时许,一辆由岑溪往南渡方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在马路镇杨业路口左转弯时与车辆左后方正在超车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货车碾压摩托车,并直接驶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当地警方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当追查至马路镇福塘村时,肇事者张某竟“热心”地主动带民警开展追查。福塘村里货车不多,张某带着民警对停在福塘村里的货车进行检查,民警排查几辆货车之后发现都没有嫌疑。随后,有村民告诉民警,称张某的一位亲戚也有辆货车,平时就停放在村里。
面对民警询问,张某声称那辆车已经很久没开了,但在张某家旁,民警果然发现了一辆与肇事车辆相似的货车,民警初步检查时发现该货车有新刮碰的痕迹。经过进一步勘察,民警确认张某亲戚的这辆货车与事故中的摩托车刮碰痕迹相符。
最终,张某承认,事发当天,他曾驾驶货车外出,在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那么,具体哪些行为会构成逃逸呢?
(一)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结合本案,张某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离开现场,未下车查看被撞者的情况或积极实施救助行为,该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