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出车祸致人死亡 快递员获刑10个月
送货出车祸致人死亡
西安晚报讯 12月23日记者获悉,长安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快递员驾驶电动车送货引发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快递员与快递公司负责人共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0余万元。快递员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出事前王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送货员。2015年11月27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途中遇到7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后座上还带着7岁的孙女。王某不慎和杨某的电动车发生刮擦,致杨某倒地受伤。王某连忙用电动三轮车将杨某送往医院。12月5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快递员获刑10个月
法院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各执己见,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各方分歧仍然很大。休庭后,主审法官继续做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在主审法官多次沟通与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等损失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李某、薛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万元。调解协议履行后,死者家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12月23日,记者了解到法庭日前依法进行了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律知识普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