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责任认定与法律后果全解析
一、两车相撞致三人死亡
2017年1月9日12时53分,S316省道石大胜华公司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油罐车(车号:鲁MC0510,鲁M7P69挂)与一辆东风轿车(鲁E2B600)发生碰撞,导致东风轿车上三人死亡、两人受伤。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垦利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若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者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认定其责任。具体包括:
(1)因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以上过错导致事故的,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及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3)若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均无责任;若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则不承担责任。
2.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存在逃逸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包括:
(1)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致三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此外,若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3)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仍驾驶;
(4)明知车辆无牌证或已报废仍驾驶;
(5)严重超载;
(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恶劣情节包括:
(1)致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致六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