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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断码头桥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或面临刑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25) 浏览 190

在青山区临江大道与建设一路交叉口附近,一辆长23米的平板拖车装载着重型旋挖钻机,不慎撞断了路面上方的桥梁。事故造成桥梁两根大梁断裂,拖车卡在桥下,驾驶室内两名男子被甩出车外,受伤严重。被撞桥梁为五粮仓库码头的作业栈桥,连接江边码头与仓库区域。肇事车辆为武汉牌照,目前仍卡在桥梁下方,拖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在路面上,周围散落着车身碎片,地面上还留有一滩血迹。现场,两辆大型吊车正在吊起断裂的大梁,进行紧急救援。据货车乘客描述,事发时车内共有5人,包括2名拖车司机和3名钻机操作员。当时有3人坐在前排,2人位于后排。车辆接近桥梁时,他察觉桥洞高度不足,便提醒司机减速。然而司机并未理会,反而加速通过,最终导致撞击发生。车辆在撞击后突然停下,因惯性作用,车内人员被向前甩出。前排两人因系有安全带,仅受轻伤,而后排两人则被撞出驾驶室,飞出车外,摔至路面,头部受伤。目前,两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肇事司机已被控制,事故的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司机进行处理。(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因过失行为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交通设施,且这些设施必须处于正在使用状态。只有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被损坏,才可能对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威胁,从而构成此罪。如果损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设施,如正在生产、维修或已废弃的设施,则不构成该罪。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引发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本应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严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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