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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酒驾撞人致一死三伤 被拘!知法犯法应严惩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04) 浏览 215

2017年7月1日20时48分,河南省固始县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涉事辅警陈礼根(男,系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辅警)在饮酒后驾驶私家车,与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何某、王某、徐某、吴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当场死亡,王某、徐某受伤,吴某仅手部擦伤。事故发生后,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目前,陈礼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该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及非从业人员,均可能构成该罪;
2.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失;
4. **客观要件**: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辅警酒驾撞人致一死三伤 被拘!知法犯法应严惩插图

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事故完全由被害人自身行为(如乱穿马路)或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引起,而行为人并无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则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若事故确因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发,则应依法追责。

本案中,陈礼根作为辅警,本应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和交通规范意识,却在明知酒后驾驶违法的情况下仍选择驾车,最终酿成一死三伤的悲剧,其行为已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肇事后逃逸或情节特别恶劣,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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