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案例解析
有时候,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突如其来的意外。一位中年男子王某(化名)在送同事乘车时,不幸发生事故,摔下车受伤,随后提出了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多项赔偿请求。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它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来解析。
案情回顾:2010年5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王某在红桥区芥园道的公交车站,送一名同事乘车回家。不久后,同事所乘的公交车到达,王某主动上车为其刷卡购票。然而,就在这一过程中,司机未关闭车门便启动车辆,王某未能及时反应,被甩出车外,头部重重撞地,当场昏迷。司机随即拨打110和120,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患有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顶骨骨折等伤情,住院治疗107天。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其被确诊为颅脑神经损伤,并伴有精神异常症状,后在安定医院被进一步诊断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治疗期间,公交公司已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并给予生活补助费1.5万余元。
然而,事故并未就此结束。王某随后将公交公司及司机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其代理人指出,司机在王某尚未完全下车时就启动车辆,存在观察和操作不当的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公交公司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与被告协商未果,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交派出所的笔录,王某在车前门摔出后即昏迷,而救护车到达时,他仍处于公交车后门附近。这表明司机在未关闭车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直接导致王某摔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王某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法院指出,其子已满18周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因此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6.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余元生活补助费后,实际应支付赔偿金额为25万余元。
律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若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则赔偿义务人仅需赔偿受害人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于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对于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综上所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范围较为严格,仅限于特定的两类人群,且赔偿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