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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4) 浏览 187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与计算常引发争议。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它又该如何计算呢?

案情介绍:2004年5月9日,北京某区某公司的货车沿朝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倒了正在横穿马路的金女士。金女士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5月20日不幸去世。经北京某区公安交警支队认定,金女士因未走人行横道线,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告驾驶员张某因避让不当,负次要责任。2004年6月9日,赵女士的家属与该公司驾驶员未能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同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随后,赵女士的丈夫、儿子及父母四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97,340元、死者父母的扶养费167,100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88,320元、丧葬费11,080元、抢救及处理后事相关人员的住宿费6,74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7,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对死者父母的扶养费金额进行了调整,分别为37,800元和73,600元。

被告辩称,因死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若赔偿死亡赔偿金,则不应再赔偿精神损失费。此外,被告认为赵女士的父母虽年迈,但仍有劳动能力且有经济来源,因此不同意赔偿其扶养费。双方对其他赔偿项目基本达成一致。

针对被告的抗辩,四原告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室的鉴定意见书及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鉴定意见书显示,赵女士的父亲患有多年心脏疾病,心脏功能为Ⅱ级,即在较重体力劳动时会有症状,体力劳动稍受限制;公安部门的证明则表明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同时,原告还提供了赵女士母亲为无业人员、无经济来源的证明材料。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应尽可能从物质上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于被告提出的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的抗辩,法院未予采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总赔偿金额后,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父母的扶养费,法院依据法医室的鉴定意见,认定赵女士的父亲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受限明显,故酌情赔偿18,900元。赵女士的母亲因无工作且无经济来源,法院予以认定其扶养费请求。因该起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解析: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通常依据以下几种方式:(1)致人残疾的,按残疾赔偿金计算;(2)致人死亡的,按死亡赔偿金计算;(3)其他损害情形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害手段、场合及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是否具有获利情况;(5)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同样适用于人身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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