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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91

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已属常态。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相撞,或机动车撞伤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往往被视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然而,近日在溧阳市发生的一起特殊事故中,行人王某却因自身行为被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0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非机动车道上小跑时,突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随即意识模糊、倒地不起。他醒来时,发现周围已聚集多人,一辆电动车倒在一旁,骑车的中年男子躺在人行道上,挣扎着试图拨打电话,但不久便停止了呼吸。经医院抢救无效,该电动车驾驶员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王某在横穿非机动车道时未确认是否安全,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通过,其行为与电动车驾驶员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溧阳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案情,王某以较快速度横穿非机动车道,而当时时速约20码的电动车驾驶员已开始减速并试图避让,但由于未能及时避开,最终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摔倒并死亡。溧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遂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律师解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实施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2. **造成了重大事故的严重后果**:必须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若仅有违章行为而未造成实际后果,则不构成该罪。

3. **严重后果与违章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章行为是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若后果虽与违章行为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并非由该行为直接引起,则不构成本罪。

4. **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即从始发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到终点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开、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过程中。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存在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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