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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醉酒驾驶致事故被判拘役3个月,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5) 浏览 151

近年来,醉驾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刑法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那么,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其处罚又有哪些规定呢?

案情介绍:一名出租车司机在饮酒后驾驶车辆,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记者获悉,今年38岁的出租车司机何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8月14日中午,何某在饮酒后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行至国贸桥东时,与乘客发生争执。乘客下车后,何某在倒车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随后被警方查获。经检测,何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7mg/100ml,远高于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事故发生后,何某对受损车辆的司机进行了赔偿。

法院判决: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罚款2000元。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15日以下的拘留、暂扣3个月至6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醉驾行为,将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尽管该法对醉驾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醉驾和在城区飙车仍被视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点在于,三者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但三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上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而过失实施该行为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行为方式不同。危险驾驶罪仅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罪则涵盖多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行为相当的其他危险行为,不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

再次,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不同。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或情节犯,只要实施了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构成犯罪,不以实际危害结果为前提;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危险犯,要求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但不一定造成实际损害。

最后,量刑不同。相比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因为其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量刑上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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