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夫妇自驾香格里拉车祸身亡,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日前,成都一对夫妇在自驾游途中前往香格里拉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据香格里拉官方救援人员确认,宋学兵的遗体被发现于香乡公路K97+927米处的悬崖下方205米处,而涂希的遗体则位于悬崖下方234米处。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其他可能性,最终认定这是一起因车辆事故导致的意外事件。
事发时,涂希夫妇随身携带了两万多元现金。救援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少量现金、钱包和旅行袋。据涂希的父亲涂新富介绍,由于车辆坠入悬崖,两人均被抛出车外,因此身上的现金并不多。尽管如此,家属认为两人遭遇抢劫的可能性较低。此外,现场还发现了他们携带的相机和平板电脑,这些物品在清点后已交还给家属。
香乡公路因长期缺乏维护,路况较差,坑洼不平。据当地居民描述,这条公路沿途的无人区每隔五六十公里就有一个,一旦发生意外,求助极为困难。更令人担忧的是,有网友在微博上提到,自己曾在国庆期间驾车经过此路段,甚至看到过狼出没。
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位于香乡公路98公里处附近,是一个接近90度的急转弯。涂新富表示,转弯前是一段上坡,道路宽度不足6米。而当地居民也指出,该路段最窄处仅能容一辆车通过,路况十分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法律对“道路”和“车辆”进行了明确界定。具体而言,构成交通事故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事故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有关,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依靠动力装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则包括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设计最高时速和空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低速动力车辆,如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挖掘机等履带式车辆,以及火车等非道路行驶的车辆,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事故应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范围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属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而工厂内部道路等非公共通行场所,以及车辆在道路以外区域行驶引发的事故,如农村田间小路,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交通事故处理,但此时仅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则不包括在内。
第三,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车辆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意外因素。主观过错通常指过失,若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则不构成交通事故,而应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等其他法律罪名处理。若事故完全由意外引发,如道路塌方导致车辆坠毁,即使无主观过错,也仍可认定为交通事故。
第四,事故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若未造成任何损失,即使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也仅属于交通违章,不构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