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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服交通处罚:交警记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17) 浏览 126

案情回顾:张某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2月18日10时35分,张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孟州市超限检测站路段时,被孟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以张某所驾驶车辆载客27人(含两名免票儿童)超过核定人数(19人)20%以上为由,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对其车辆进行了暂扣。2月20日,孟州市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张某已缴纳罚款。同年6月,张某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交警大队记分行为的性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大队对张某的记分行为是属于行政管理措施,还是行政处罚行为。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记分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均未包含记分,因此记分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记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律师对此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惩戒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惩戒性。与之相比,记分行为虽形式不同,但具备行政处罚的若干特征。首先,记分具有行政性,作为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的手段,其管理主体、目的和方式均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特征。其次,记分是对特定驾驶人实施的针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理,该处理实际上会对驾驶人的资格产生影响,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再次,记分行为本身就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最终处理结果,与行政处罚一样,是对违法行为的不利评价和制裁,而非仅仅作为处理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此外,记分一旦实施,驾驶人的权利义务即受到实际影响,其惩戒效果与警告相当。更为重要的是,记分会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尤其是当累计记分达到12分时,将导致驾驶资格的降级,如本案中张某的驾驶证由A2降为B2。若未及时处理记分,还可能影响下一记分周期的累计额度。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记分制度实施后,驾驶资格被量化管理,记分实际上成为保留驾驶资格的一种“机会”。每一次记分行为都会对这种机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具有一定的惩戒性质。尽管记分与传统行政处罚形式不同,但其本质仍具有惩戒性,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则。同时,在记分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事先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保障其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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