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无证驾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雇主是否需担责?
案情回顾:刘某是无牌照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的所有人,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仍雇佣其驾驶该车辆。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违章操作,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面包车上的五名乘客死亡,两车均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争议焦点:车主刘某应构成何种罪名?
对于刘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此次事故由王某的违章驾驶行为直接引发,刘某的雇佣行为并不等同于“指使”,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此外,刘某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车辆在运输途中,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一部分。刘某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雇佣无证人员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且其行为被认定为“指使”,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雇主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刘某的雇佣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若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致人伤亡等情形,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雇佣”行为本身包含指挥与安排的含义,刘某明知王某无证仍将其雇用,已构成“指使”的范畴。他应当预见到无证驾驶特种车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属于刑法中的过失行为。
王某因驾驶经验不足、违章操作导致五人死亡,其行为与刘某的违法雇佣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应负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均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车辆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此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与雇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