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同 受害者向谁请求赔偿?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同
2009年12月23日11时30分,被告江某驾驶被告飞度公司所有的的普通货车与原告的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江某负全责,原告无责。被告江某向原告支付了一些赔偿金,但是不足于支付原告的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江某赔偿,被告飞度公司对被告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份额内赔偿,其余由被告江某赔偿,被告飞度公司对被告江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江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江某负全责,原告无责。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份额内赔偿,其余由被告江某赔偿,被告飞度公司对被告江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同,向谁请求赔偿?
在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在责任分担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原则,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原则,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生活中典型的几类责任划分如下:
1.双方之间存在出租、出借关系
在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如驾驶人没有驾驶资质、车辆有安全隐患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之间存在雇佣、隶属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在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情况下,也按照前述原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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