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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车事故中交强险如何赔付?责任划分与赔偿范围详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71

交强险的推广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侵权人责任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连环撞车等复杂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适用方式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探讨此类事故中交强险的适用问题。

2009年9月2日,被告娄某驾驶的豫PA****号面包车与同方向由李某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该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佘某华驾驶的豫BJ****号货车相撞,导致娄某、李某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王某营、毛某成、侯某敬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09)第1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安与佘某华共同负次要责任。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营的损失共计78779元,毛某成损失19081.5元,侯某敬损失10940.5元,而被告娄某的损失为854.2元。法院认为,娄某驾驶机动车、李某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并违法载人、佘某华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三者共同导致事故,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指出,娄某和佘某华所驾驶的车辆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娄某、佘某华、李某安分别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在连环撞车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并不要求各车辆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碰撞。只要车辆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条款并未限定交强险仅对直接碰撞的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强调在交通事故中,所有负有责任的车辆,其对应的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连环撞车事故中,即使某些车辆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只要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伤者进行赔偿。各保险公司承担的具体比例,应由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合理认定。

关于“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车牌所有者是否需要担责”等问题,也有类似法律适用原则。若您对相关责任认定或赔偿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或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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