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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应该如何使用

交通事故 2年前 (2023-07-30) 浏览 120

交强险的推广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人生权益和减轻侵权者的责任负担提供了极大地便利,然而连环撞车发生交通事故下,交强险应该如何使用?本文将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

连环撞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

2009年9月2日,被告娄某驾驶的豫PA****号面包车与同方向李某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又与相对方向佘某华驾驶的豫BJ****号货车相撞,娄某、李某安及三轮摩托车上乘员王某营、毛某成、侯某敬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通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09)第101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安和被告佘某华共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娄某所有的豫PA****号面包车和被告佘某华驾驶的豫BJ****号货车均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告王某营各项费用共计78779元,原告毛某成各项费用共计19081.5元,原告侯某敬各项费用共计10940.5元,认定被告娄某各项损失854.2元。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娄某驾驶机动车辆、李某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违法载人、被告佘某华驾驶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共同侵权将原告致伤,应按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娄某驾驶的豫PA****号面包车和被告佘某华驾驶的豫BJ****号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娄某、佘某华、李某安各按70%、15%、15%的责任比例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多份交强险的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强调连环撞车事故的车辆之间是否有直接的碰撞。而就本案交通事故而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车辆,应在投保的多份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两条并没有明确限定交强险只赔偿直接碰撞的受害方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理解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辆机动车相撞,即使存在机动车没有直接碰撞的情况,机动车只要有事故责任,该机动车参保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就应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各个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的比例,应按照事故责任由法院予以酌定。

以上是关于“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车牌所有者须担责么?”等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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