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例:李小某获赔各项费用及伤残赔偿金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4日,原告李小某乘坐其父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桥保利剧院西门时,与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周某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为京BN***9)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小某及其父亲李某均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周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李小某无责任。
二、调解情况
原告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30至90日,营养期为60至90日。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328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5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8元、住院用品费38元。本案经东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小某残疾赔偿金403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护理费3500元、医疗费1642.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营养费750元、鉴定费1575元;
2. 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所涉所有争议达成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三、律师意见
1.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承保商业保险的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原告之父李某亦受到人身伤害,其赔偿总额为181087.86元,已超过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因此,李小某的赔偿金额中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其父李某与被告周某按同等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周某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本次事故中,被告周某与原告之父李某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其父李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仅要求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原告及其家属期望的赔偿范围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本案经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 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7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小某各项损失共计44996.03元;
2. 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所涉所有争议达成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李小某承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