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某与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4日,原告李小某乘坐其父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桥保利剧院西门,适有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周某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为京BN***9)经过,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小某及其父亲李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周某和李某负同等责任,李小某无责任。
二、 调解情况
原告诉求:经鉴定,李小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3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8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5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8元、住院用品费38元。
本案经东城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小某残疾赔偿金四万零三百二十一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五百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百元、护理费三千五百元、医疗费一千六百四十二元零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十元、营养费七百五十元、鉴定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
2.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项下争议一次性全部解决,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
三、律师意见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之父李某同样造成人身伤害,所需赔偿的金额总计181087.86元,已经超过了交强险的12万2千元限额。因此,李小某的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其父李某与被告周某承担按份责任,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周某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和原告之父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放弃其父李某应承担的部分,只要求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原告当事人及其家属所希望达到的范围之内。此次调解律师保障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本案经东城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1.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小某残疾赔偿金四万零三百二十一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五百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百元、护理费三千五百元、医疗费一千六百四十二元零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十元、营养费七百五十元、鉴定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
2.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项下争议一次性全部解决,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李小某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