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详解,如何合理主张赔偿金额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5分,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董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重伤。经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在林无责任。经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被告董某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于A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要求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治疗费31849.17元、住院误工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0250元、营养费3024元、交通费3270元、残疾赔偿金15973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66元、伤残鉴定费2184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以及原告妻子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9500元,合计269355.17元。
被告董某的答辩意见为:
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2497.89元,包括2497.89元的开支和10000元现金。其中,医疗费中497.4元为伙食费,应予扣除;铝合金拐杖无正规发票,不予认可。误工费应按务农标准计算,住院天数应为26天;交通费多为出租车发票,应按公交车标准计算,其认可600元。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78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三个子女共同承担,为4822元。第二次鉴定费系由A保险公司申请,与董某无关。精神抚慰金其认可原告的主张。原告妻子的误工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A保险公司的意见为:
其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医疗费总额应扣除伙食费;误工费计算期限包含住院期间,原告存在重复计算,应按201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622元计算;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交通费按住院天数和次数计算,认可500元;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年计算,为78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计算,为4822元;第一次鉴定费184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原告妻子的误工费与护理费存在重复,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导致与原告发生碰撞,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被告董某的车辆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故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及病历确定为32938.36元。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减少,故按201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622元计算,为19692.99元。护理费按2011年度浙江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572元计算,为6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2天计算,每日15元,合计480元。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为1800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年×20年×30%计算,为78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5年×30%÷3计算,为4822元,二者合计为83248元。原告右眼致残,造成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医疗费3293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6893元、误工费19692.99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78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57430.35元。
被告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110000元。剩余37430.35元由被告董某赔偿,扣除其已支付的12497.89元,尚需支付24932.46元。原告要求赔偿其妻子的误工和精神损失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次鉴定的伤残等级一致,故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被告A保险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在林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110000元予以支付;
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在林37430.35元,扣除已支付的12497.89元,余款24932.46元予以支付;
三、驳回原告王在林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金额并非完全依据实际支出,而是根据当地工资标准、医疗保障标准等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
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较大金额的赔偿,一旦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