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死,共同饮酒人是否需担责?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15年8月27日,两原告之子常某与被告张某、赵某相约在谢桥镇老街的一家兰州拉面馆饮酒,期间常某饮用了五瓶啤酒。之后,三人又邀请被告夏某、刘某、陈某前往谢桥街上的金色年华KTV继续聚会,并在唱歌过程中再次饮酒,导致常某饮酒过量。当晚10点左右,常某向夏某借用摩托车接人,夏某虽曾劝阻但未果,常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谢桥医院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常某的父母作为两原告,认为张某、赵某、夏某、刘某、陈某未能有效劝阻常某饮酒,导致事故发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80,6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明,张某、赵某、夏某、刘某、陈某均无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共同饮酒人对常某的饮酒行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损失,其余30%由各被告按比例分担。其中,夏某承担10%,张某、赵某、刘某、陈某各承担5%。由于张某、赵某、夏某、刘某、陈某均为未成年人且无个人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常某为农村居民,其在城镇生活未满一年,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常某的总损失为292,223元。据此,夏某的监护人应赔偿原告29,222.3元(292,223元×10%),张某、赵某、刘某、陈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14,611.15元(292,223元×5%)。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在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中,核心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则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关于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安全保障义务: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对醉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该义务;
(二)附随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负有相互关照与保护的义务,属于民法中的附随义务;
(三)合理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在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注意义务。只要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就应承担相应的注意责任。
虽然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存在差异,但饮酒过量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甚至死亡,这是普遍常识。本案中,常某明知饮酒过量的危害,仍继续饮酒并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赵某、刘某、陈某等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但未能有效劝阻常某饮酒及酒后驾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夏某明知常某饮酒过量,却未有效阻止其借用摩托车,其过错更为明显,应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
综上,因张某、赵某、夏某、刘某、陈某均为未成年人且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为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例,旨在说明共同饮酒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