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自燃损失谁来承担?法院判决三方共同负责
案情简介:租赁车辆自燃造成重大损失
黄某与李某共同承租了黎某的出租车,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仅有黄某签字。合同中明确约定:1、车主需定期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和检修;2、早晚交接班时,承租人应严格检查证件及车况;3、承租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也不得转租等条款。
之后,李某在驾驶该车营运过程中,车辆突然起火并被焚毁。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属于车辆自燃现象。此外,在事故发生前几天,黄某曾因车辆马达冒烟,将车送至修理厂,由车主黎某更换了马达。然而,双方对此情况均未给予足够重视,黎某在未完成常规保养和检修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黄某继续营运;而李某在车辆曾出现冒烟状况的情况下,也未严格检查车况,便继续驾驶运营。
法院审理:三方均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三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黎某作为车主,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养和检修义务;黄某作为承租人,未在车辆出现异常时及时检查并上报;李某作为实际驾驶人,也未按照合同规定严格检查车况。因此,三人均构成违约,应共同承担车辆损失的责任。
律师说法:租赁汽车自燃损失应如何承担
本案中,尽管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不明且属于车辆自燃,但事故前几天车辆已出现冒烟现象并被送修。然而,租赁双方均未对这一情况予以足够重视,黎某在未完成保养和检修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付营运,黄某也未尽到检查义务,李某则在车辆异常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运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黎某与黄某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其自述为与黄某共同承租车辆,且合同中有关于交接班的规定,也表明承租人为两人。同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车辆一直由黄某和李某共同驾驶营运,事故发生时由李某驾驶。因此,李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三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共同承担损失是合理且合法的。
以上案例介绍了租赁汽车发生自燃事故后责任承担的问题,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