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出事故是否算工伤?法院判决引争议
去年7月13日,河北省唐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农民工张德福,在下午离开工地返回住处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父母随后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5月,该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张德福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今年7月,张德福的父母将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结论。
在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宣读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指出张德福在未完成下班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地返回住处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不构成工伤。他们强调,职工作息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下班是指全体职工按统一规定时间集体停止工作离开工作区域的行为,而张德福的行为发生在非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故其决定合法。
原告方的两位代理律师则对此表示异议。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的许德蛟律师指出,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因劳动者自身行为不当而影响工伤认定。张德福虽有私自离开工地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排除工伤的情形。另一位代理律师周彦荣则认为,张德福离开工地的时间虽为晚上7点左右,但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已违反《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即使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规定,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强调,上下班时间应由企业统一规定,张德福的行为属于脱岗,而非下班。原告律师则反驳称,《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排除工伤的情形仅有三种: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张德福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些情形,因此不应排除工伤认定。
法院当天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引发广泛关注,也反映出当前工伤认定中常见的争议点:职工在聚餐或返家途中遭遇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记者注意到,近期多个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均面临如何准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难题。
例如,11月中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案件。该案中,员工张某在休假期间返回单位操作机器时受伤,法院认定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最终支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同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期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公司出纳马宁宁在春节前放假当天,因未能完成工资发放工作,从家中前往单位途中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劳动局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昌平区法院最终维持了劳动局的认定,认为马宁宁确实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且其行为与工作存在关联性。
类似案件还发生在山东济宁。一名职工参加单位聚餐后,返回家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劳动部门认定为非工伤,死者家属不服并提起诉讼。11月17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劳动部门败诉,认为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其返家途中遭遇事故应适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标准。
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因工伤认定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市基层法院中占比较高,已成为审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高院行政庭法官表示,这类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案情复杂,现有法律规范较为抽象,导致案件裁判标准难以统一。
他提到,北京某基层法院曾受理一起工伤认定纠纷:陈某在上班途中因下雨路滑受伤,公司未将其上报为工伤。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为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但陈某的家属认为,尽管事故并非机动车伤害,但其行为与工作存在关联,应予以认定。
这位法官指出,当前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文较为笼统,难以涵盖现实中各种复杂情况。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深夜加班时被害、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等情形,均可能因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引发争议。他建议,工伤认定应兼顾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与劳动者的实际权益,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裁量。
总体来看,工伤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未对这些要素作出具体界定,不同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可能对类似情况作出不同认定,导致裁判标准不一。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更公正、合理地处理工伤认定问题,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