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能约定几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多久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能约定几次试用期
李某2007年1月在某民营公司工作从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2008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订。2008年3月,该民营企业因为拓展新业务,招录李某作为为业务员,从事业务销售工作,在经过培训后,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1个月后,由于李某销售业绩不佳,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多久
在本案中,该公司解除行为明显违法。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李某离职后回原单位工作,虽然改变了劳动岗位,依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第二次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