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计算标准及是否低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
徐先生是烟台市某单位的职工,前段时间因病住院,单位在治疗期间每月支付给他300元工资。对此,徐先生感到不满,认为单位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10元来支付病假工资。然而,单位领导则表示,徐先生未上班,支付300元已经是单位的照顾。徐先生随即向记者咨询,想知道单位到底应支付他多少病假工资。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烟台市劳动监察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指出,徐先生和单位的主张均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山东省劳动厅转发的相关通知,职工患病期间应享有医疗期,并依法获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总工作年限,通常为3个月至24个月不等。在医疗期内,如果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单位应支付本人工资的70%作为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则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
其次,关于病假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支付并不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因此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烟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10元,因此徐先生的单位应支付他不低于328元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