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算工伤?工伤保险待遇详解
李某,现年40岁,是一名民营企业的驾驶员。2005年10月,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在处理后续事宜时,企业提出私下解决,但家属未能与企业达成一致。2005年底,李某的家属前往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上访。
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如下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条例第三章关于工伤认定的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李某的死亡符合因工死亡的认定条件。
然而,工伤认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家属需将李某死亡的相关材料,如入院治疗记录、病历资料、死亡通知书等提交至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李某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且其所在单位已依法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家属可依法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以下待遇:
1. 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若为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但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月工资标准。
如李某所在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所有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若单位未依法办理相关工伤认定手续,建议家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