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及医疗期时长详解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案例回放】
张兰(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H公司工作,至今已有8年。今年1月初,她因腰疼难忍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张兰向单位申请病假,但公司仅同意给予她两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张兰出院,领导根据她的身体状况,安排她到公司资料室工作。然而,一个月后,即4月3日,张兰旧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20多天才康复。出院后,她向公司提出复工申请,却遭到拒绝,公司还书面通知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为其医疗期已满,无法从事原岗位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张兰的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那么,劳动合同中的医疗期是多长呢?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二是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本案中,张兰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均为8年,因此她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而非公司所认定的两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仍需先为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只有在张兰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时,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医疗期并非由企业单方面决定,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