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下班途中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243

案情回顾:张某是华美公司的一名维修工,工作内容主要是巡查并确保车间设备正常运行。他在公司工作近20年,工作态度认真负责。2012年1月9日上午8点,张某如常到公司上班,当天因设备运行正常,仅更换了一个垫片并维修了一把扫帚。下班前,他按照规定完成交接班手续后骑车离开公司回家。20分钟后,公司接到电话称张某在回家途中摔倒,生命垂危,正在抢救。一小时后,又得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张某家人悲痛欲绝,认为他是因工作劳累后在家中发病,应认定为工伤。起初,公司不愿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家属的持续施压下,最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结果:不予认定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张某的家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试图通过提供张某生前个别同事的证言以及个别医生的证明来支持其主张。他们称张某曾表示身体不适,且医生认为此类情况可能在死亡前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然而,复议机关并未采纳这些意见,维持了原决定。

律师说法:下班途中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张某在下班途中猝死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该条款。

而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为工伤。该条款强调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这一前提条件。张某的死亡发生在下班途中,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工伤的认定核心在于“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以及因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的肌体损伤。严格来说,因个人身体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范畴。然而,考虑到突发疾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的重大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扩展规定,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纳入“视同工伤”的范围。

“视同工伤”是指原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制度设计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其适用范围必须严格界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可能引发工伤认定的混乱,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滥用,损害更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工伤认定部门对张某生前多位同事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存在身体不适或突发疾病的迹象。用人单位也表示,未听说张某曾提及身体不适。此外,缺乏张某与单位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综合考虑张某按时下班的行为,认定部门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整体来看,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较为全面,证据充分,若无相反的合理证据推翻,应予以采信。张某家属提供的证词,包括一位同事的证言和一位心脑血管专家的推测性意见,尚不足以推翻认定部门的结论。同事的证言内容单薄,且是否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属于客观事实的认定,而非医学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专家证言并不具备足够的证明力。

此案也反映出,在处理涉及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应更加全面细致地调查职工生前在工作岗位的情况。原则上,凡与该职工当天有持续接触的同事都应纳入调查范围,以确保认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