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作岗位引发离职,公司是否需赔偿?劳动者维权指南
案情简介:
荣某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布伦公司,并于2012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2016年2月23日,公司通知荣某调整其办公地点的楼层,荣某签字表示不同意。2016年3月1日,公司再次发出待岗通知,荣某同样签字表示不同意。至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出现严重裂痕。2016年3月6日,荣某通过快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公司未按约定依据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荣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以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荣某主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资。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其中列明了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及实发工资等项目。根据该明细表计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荣某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46535元,扣除社保部分为7159元,而2016年3月的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除社保。荣某对工资明细表中的实发数额予以认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及涨幅计算方式,公司应依约向荣某足额支付工资。法院经核算,发现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按约定涨幅计算的金额,因此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应向荣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由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荣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1. 劳动者工资数额由谁举证?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本案中,荣某的工资支付情况应由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公司无法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导致事实不清,则应采信荣某的主张。
2. 追索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规定?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但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应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视为超过仲裁时效。
3.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还能索赔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在追讨工资的同时,还可以以该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否则可能影响其主张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