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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工资引争议,劳动者是否有权向劳动监察举报?

劳动纠纷 12个月前 (06-04) 浏览 196

因加班工资引争议

程某是杭州某高新技术企业员工,2002年12月因合同期满,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但在工资结算时,对12月加班工资的结算发生了争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提供加班证据,可能承担败诉结果。程某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举报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劳动监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其中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劳动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劳动者既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进行监察举报。这也就是说,在提请仲裁的同时,劳动者还有权向劳动监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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