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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早退发生车祸是否算工伤?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209

案情介绍:苏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苏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6月27日,苏某提前约10分钟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2年4月28日,苏某向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确认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此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早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苏某早退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苏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提前下班,属于擅自离岗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范畴,因此其在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苏某早退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尽管苏某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具有“下班回家”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苏某的行为虽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但不应因此否定其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律师说法:工伤认定应关注职工权益保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然而,该条款并未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条文不够明确的情形,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此外,该条例已取消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对时间和路线的严格限制,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因此,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径,苏某下班回家的行为显然符合这一标准。

其次,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但工伤认定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而非员工是否遵守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且符合相关条件,就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不能因员工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而否定其工伤认定资格。

最后,若将早退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将导致职工因违反纪律而丧失本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职工在早退途中发生事故,其承担的责任与可能遭受的损害之间并不对等,以早退为由否定工伤认定,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苏某虽然存在早退行为,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所受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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