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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职工患精神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仲裁结果揭晓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412

2010年4月3日,张某进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检验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2010年5月3日,张某因感情问题受挫导致精神失常,随即前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5月23日,张某出院,虽然病情有所好转,但仍无法正常工作,并持续向公司提交病假单。

在张某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公司人事部门曾与张某的家属进行沟通,家属表示张某的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仍无法胜任工作。公司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于2010年6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某对此解除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辩称,尽管张某处于医疗期内,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若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明确告知张某录用条件,其中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病”属于不符合录用的情形,张某也已签字确认。因此,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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