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持假文凭入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法律解析与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A公司通过招聘活动,聘任叶某担任销售经理。叶某声称自己拥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文凭。双方于2007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5000元。2008年2月29日,公司通知叶某自2008年3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叶某领取了公司支付的2008年2月份工资2000元。2008年3月8日,叶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2月份工资3000元,并支付因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5000元。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叶某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诈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叶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已实际提供劳动,公司应补发其2008年2月份工资3000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叶某关于经济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提供虚假文凭而引发的劳动合同无效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基于真实情况相互了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如实公布岗位要求、待遇等信息,劳动者应聘时也应如实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应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自始至无,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应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风险提示:
以上内容介绍了“劳动者持假文凭入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这一法律问题。劳动权益的维护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如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劳动法相关的权益纠纷,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如葛春喜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