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蒋丽于2010年7月入职某化工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某销售中心”),担任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其主要负责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研究所运送各类气瓶(如氧气、氮气),装卸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自入职以来,某销售中心未与蒋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2年4月16日,蒋丽在工作过程中因气瓶翻倒受伤,刘涛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由于某销售中心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蒋丽在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2010年7月1日起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销售中心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某销售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涛。2012年7月,蒋丽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7月17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仲字[2012]第1666号裁决书,驳回蒋丽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日,某销售中心被注销。蒋丽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告蒋丽与被告某销售中心自2010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指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要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法院仍可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其经营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即便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由业主个人或家庭继续承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蒋丽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及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与某销售中心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据此采信其主张。
此外,用人单位有责任证明劳动者的用工时间。某销售中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遂采信蒋丽关于其2010年7月1日入职的主张。鉴于某销售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且在蒋丽主张劳动权益时已注销,其相关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刘涛承担。
风险提示
以上案例说明,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劳动法相关权益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葛春喜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