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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劳动权利义务谁来承担?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41

案情简介:遭受工伤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蒋丽于2010年7月人职某化工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某销售中心),任司机,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800元。其主要负责向某销售中心客户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研究所运送各种气瓶(例如氧气、氮气),装卸全部由其一人负责。人职以来,某销售中心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4月16日,其在工作过程中被气瓶翻倒砸伤,刘涛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因为某销售中心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能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某销售中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2010年7月1日至今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某销售中心承担。
经审理查明:某销售中心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内地),经营者姓名为刘涛。2012年7月,蒋丽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确认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7月17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仲字[2012]第166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蒋丽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日,某销售中心被注销。蒋丽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确成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原告蒋丽与被告刘涛自2010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在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这一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业主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属于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属于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即便个体工商户被业主注销后,作为业主的个人或家庭,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当被认定,并且承担原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蒋丽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某销售中心对其用工,故本院采信蒋丽有关其与某销售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某销售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蒋丽的入职时间,对蒋丽关于其2010年7月1日人职某销售中心的主张予以采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某销售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且在蒋丽主张相关劳动权益时注销,故其权利义务由刘涛承担。 

风险提示

以上就是对“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劳动权利义务谁来承担?”的相关介绍和分析。劳动权益维权时时可能发生,与大家息息相关,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劳动法权益纠纷可及时联系葛春喜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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