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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能否依法维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93

案情简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叶力于2010年12月13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对象为中国联通公司、庆阳市庆丰劳务派遣公司及中国电信庆阳分公司,其诉讼请求包括:1、确认其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2、判决联通公司承担1994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要求联通公司补偿2008年11月至起诉之日每月双倍工资,并承担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后,叶力与联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叶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应向叶力支付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63162.32元;
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应为叶力缴纳1994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其中2008年1月至9月已缴纳),具体金额以当地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个人部分由叶力自行承担;
四、驳回叶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联通公司于2012年3月8日与叶力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双倍工资63162.32元,同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中关于养老保险的义务。然而,由于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收取机构原因,联通公司未能为叶力缴纳该两项保险费用。

叶力再次上诉,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家法律法规,联通公司自2006年起已执行该条例,却未将其纳入适用范围,导致其利益受损。其主张2006年至2012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请求合法合理。叶力认为,法院未支持其住房公积金补缴请求,是因为未明确双倍工资终止的时间段,从而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逃避责任的机会。

法院最终判决:对叶力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叶力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叶力上诉请求中要求联通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底的双倍工资,并补缴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葛春喜律师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然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金范畴,而是国家通过专门法规设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福利性质。因此,叶力要求联通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至2012年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并缴纳。目前,我国已建立的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住房公积金虽为重要的职工福利,但不属于法定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因此,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若主张补缴住房公积金,需注意其法律依据,避免因误解相关制度而无法获得支持。劳动权益的维护与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如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劳动法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有效的法律指导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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